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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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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治 发表于 2022-5-28 00:00:00 浏览:  4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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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755)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局港口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755)2939-5289传真:(86-20)2805-9099
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天津分所电话:(86-22)5990-1301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6851-3514传真:(86-22)5990-1302传真:(86-532)6869-5010
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52)2167-0050传真:(1-212)703-8720传真:(1-888)808-2168
www.junhe.com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7日刊登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6日收到股东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持有贵公司 370878000 股 A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9.29%,以下简称“招商局港通”)《关于提议增加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招商局港通提议将贵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招商局港通关于增加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议符合上述规定,该两项新增提案的内容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贵公司2022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公告了增加临时提案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2年5月27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
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邓仁杰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
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7691705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2.0300%。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 1519526648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87.2053%;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
573904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31.902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2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091549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01%。
3、根据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3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
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781935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2%;13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8%;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329784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13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调整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781935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2%;13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8%;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329784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13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781935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2%;13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8%;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781965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9992%;12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8%;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经办律师:
留永昭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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