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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89证券简称:光智科技公告编号:2022-050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5月18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39.62万股;
3.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4.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2.83元/股。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智科技”)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预
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5月18日以12.8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预留
授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139.6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2021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曾用名,“中飞股份”为公司曾用简称),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4.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612.50万股的5.25%。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71.4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4.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42.8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4.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公司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智”)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中飞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占本激励计占本激励计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划授出权益划公告日股
(万股)数量的比例本总额比例
董事、安徽光智
刘留中国97.0913.59%0.71%董事长
侯振富中国董事97.0913.59%0.71%
副总经理、安徽
尹士平中国32.004.48%0.24%光智副总经理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81人)345.2648.34%2.54%
预留部分142.8620.00%1.05%
合计714.30100.00%5.25%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10月31日(含)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10月31日(不含)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8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8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7.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安徽光智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1、以安徽光智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安徽光智2021制性股票以及第一个归属期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15.7%;
在2021年102、以安徽光智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安徽光智月31日(含)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15.7%。
前授予的预留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1、以安徽光智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安徽光智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23.5%;2、以安徽光智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安徽光智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3.5%。
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安徽光智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安徽光智2023
第三个归属期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85.2%;
2、以安徽光智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安徽光智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5.2%。
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安徽光智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安徽光智2022
第一个归属期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23.5%;
在2021年10
2、以安徽光智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安徽光智月31日(不
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3.5%。
含)后授予的
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限制性股
1、以安徽光智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安徽光智2023
票
第二个归属期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85.2%;
2、以安徽光智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安徽光智
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5.2%。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安徽光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安徽光智的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安徽光智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归属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归属系数。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10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若激励对象在上
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2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或不良反应,无反馈记录。2021年5月2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2年5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40名激励对象139.6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年5月18日
2.预留授予数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139.6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
总额13612.50万股的1.03%,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3.预留授予人数:40人
4.预留授予价格:12.8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时公司股姓名职务授出权益数量
票数量(万股)本总额比例的比例
朱世彬董事、总经理32.004.58%0.24%
蒋桂冬财务总监5.990.86%0.04%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01.6314.56%0.75%(共38人)
合计139.6220.00%1.0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离职,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共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12.94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4名调整为78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714.30万股调整为698.12万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571.44万股调整为558.5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142.86万股调整为
139.62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2年5月18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343.57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4.30元(2022年5月18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78%、21.33%(深证综指1年期、2年期的年化波动率)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已确定于2022年5月18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2022年2023年2024年
343.57143.69159.3640.52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确定以2022年5月18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139.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83元/股。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限制
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5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5月18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139.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83元/股。
十、监事会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预留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5月18日,并同意以12.8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9.62万股。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6.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光智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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