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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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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shenfu 发表于 2022-6-8 00:00:00 浏览:  4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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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未来产业发展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该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盛东刘召军罗桃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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