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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艺股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精艺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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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艺股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精艺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0606

小股 发表于 2022-6-7 00:00:00 浏览:  43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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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
北辰汇宾大厦 A 座六层
邮编:100101
F6/A,North Star HuiBin PlazaNo.8 BeiChen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01 China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因疫情影响无法现场参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证上〔2022〕439号),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视频见证,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1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会议。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13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拟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贵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1.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22年6月6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工业区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如期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由黄裕辉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经适当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等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447660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5.678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63660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0.978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84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4.6998%。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中,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0690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84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66909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82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0160%。
2.2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视频见证了本次会议。
经适当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拟审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3.1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44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
3.2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4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
3.3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4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
3.4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44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
3.5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4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
3.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4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
3.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4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
3.8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4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
3.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4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
3.10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4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
3.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
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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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144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00%。
3.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3.12.1选举黄裕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763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06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15%。
3.12.2选举顾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763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06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15%。
3.12.3选举王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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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7763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06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15%。
3.12.4选举李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763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06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15%。
3.12.5选举李尧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815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6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8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970%。
3.12.6选举龚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8815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62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8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970%
3.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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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选举祁和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76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5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3.13.2选举朱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76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5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3.13.3选举胡劲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767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5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10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3.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3.14.1选举王卫冲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7763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188%。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06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15%。
3.14.2选举刘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51316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1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46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898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会议未发生股东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会议决议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长春南京郑州成都福州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Shenzhen Tianjin
Changchun Nanjing Zhengzhou Chengdu Fuzhou(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名):
许晓霞
负责人(签名):经办律师(签名):
陈聪崔佳慧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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