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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022年06月29日
1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戴威、黄洪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2年06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
会议作出决议,并于2022年06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2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14:50在湖北省武汉市光谷企业天地二号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038684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9.45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875920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83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62764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1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62764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155%。
3、公司在任董事8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8人;公司在
任监事3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3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3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会议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和修改原有提案内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855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1%;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4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63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7%;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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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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