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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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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股 发表于 2022-7-16 00:00:00 浏览:  31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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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1法律意见书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2年6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22年6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法律意见书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7月15日(周五)下午15:00在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A 座 13 层(1302)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周璐女士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9:15~15:00。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6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11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1168817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057%。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2年7月11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35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77%。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林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因疫情原因,其余董事周璐、马
3法律意见书
长水、饶艳超、吴玉普、沈八中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公司监事朱谷佳请假未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监事吴晓丽、刘芷然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因疫情原因,本所见证律师采取现场及视频方式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林萌、刘芷然作为计票人,监事吴晓丽和本所见证律师作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三)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通过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陈凯
经办律师:
许雪霏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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