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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盛机电: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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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盛机电: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

牛哥 发表于 2022-6-24 00:00:00 浏览:  3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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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
第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必须专职,不得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2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
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
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四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
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千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3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总经理决定以下公司事项时需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以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
关联交易,经总经理同意后执行,但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除外。
第四章副总经理职权
第十七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勤勉、尽责、诚
信、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应比照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相对适应,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4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章财务总监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财务总监每届
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财务总监工作职权有: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九)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十)财务总监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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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经理职责及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总经
理指定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总经理
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担任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总经理的解聘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经理:
(一)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经理任职条件情况的;
(二)不能继续履行总经理职务的;
(三)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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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聘,在出现上条情况需要提前解
聘总经理情形时,应召开临时董事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公司总经理。
第三十条总经理提出辞职,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因。
第八章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五日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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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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