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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1-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百分之一百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
-3-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前两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董事会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
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5-(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实施期限届满,或者在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责任追究
-6-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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