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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所持中钢南京环境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此次转让其所持中
钢南京环境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00%股权,是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做出的审慎决策,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页无正文,为《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殿利冯月彬索亚星
2022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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