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股票代码:300580股票简称:贝斯特公告编号:2022-057
债券代码:123075债券简称:贝斯转债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原192.80万股调整为192.00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原119人调整为118人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权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
3、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30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2年11月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11月2日,公司披露了《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2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119名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取消其拟获授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119人调整为11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92.80万股调整为192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原220万股调整为219.2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2四、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变动规则》
《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3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