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599|回复: 0

普元信息: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复制链接]

普元信息: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再回首 发表于 2023-3-13 00:00:00 浏览:  5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中国上海石门一路288号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一座26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5488
传真:(86-21)5298549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或“普元信息”)的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传真:(86-411)8250-7579
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传真:(1-212)703-8720传真:(1-888)808-2168
www.junhe.com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大陆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财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中国法律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及披
2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2021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的议案》。
(三)2021年3月17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根据该说明,公司于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16日期间在公司内部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四)2021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3月23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1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八)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3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十)2023年3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2023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劳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
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023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及公司提供的资料,由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6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其余21名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自愿放弃归属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处
4理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60万股。同日,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部分股票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作废部分股票事项相关的文件。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已就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已就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6-17 02:07 , Processed in 0.166488 second(s), 50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