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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4证券简称:博汇科技公告编号:2023-008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内容,并要求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允许企业自发布之日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
1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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