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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事前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在
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证天业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3、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汪群峰纪志成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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