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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了
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状态、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同时兼顾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
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符合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控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需要;本次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七、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3.28元/股调整为22.92元/股。
八、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是依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事项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九、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是依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下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晓波、田玲、冯建
2023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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