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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
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新余农
银隆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隆平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14%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并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
(一)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并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二)公司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实质性调查、论证,并与本
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形成初步方案。
(三)2023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综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履行了截至目前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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