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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实华:32.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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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实华:32.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飞天 发表于 2023-8-23 00:00:00 浏览:  6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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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2023年8月2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视为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衍生品交易除外)。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1(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买卖相同的证券。
第七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
2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是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是证券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是证券投资的监督部门。
第三章证券投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在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3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
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在公司对应的决策机构审批后行
使下列职能:
(一)选择证券公司及开户营业部,并办理开户有关手续;
(二)对证券投资进行可行性分析及必要性分析并制定证券投资具体方案;证券投资方案由财务部编制并提交财务
总监审核,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落实执行;
(三)根据总经理审批通过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具体证券投资及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事宜定
4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中发现问题的严重性,要求相关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可提议董事会终止投资事宜。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证券投资情况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操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的
预案或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披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
5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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