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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放弃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张志宏沈强彭海炎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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