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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648 号
致: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律师、孔舒韫律师参加浙江东日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东日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东日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制订公司的议案》
8、《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1、《关于补选黄胜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02、《关于补选徐笑淑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温州市矮凳桥 92 号东日大楼三楼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年 5 月 18 日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4 人,共计代表股份 203235000 股,占浙江东日股本总额的 49.3970%,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3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4272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02807800 股,占浙江东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9.7898%。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427200 股,占浙江东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2102%。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东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系 TCYJS2021H0648 号《关于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张 声
签 署:
承办律师:孔舒韫
签 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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