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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
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策影视”、“上市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华策影视拟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审慎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46 号)核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454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2700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5909326.5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11090673.44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到账,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21〕158 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根据《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影视剧制作项目 261256.00 173398.96
2 超高清制作及媒资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10384.46 9692.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6909.04 36909.04
合 计 308549.50 220000.00核查意见
二、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一)调整及变更的原因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71109.07 万元少于拟投入
的募集资金额 220000.00 万元,上市公司拟调整投入“影视剧制作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由 173398.96 万元调整为 71109.07 万元。
为优先保障“影视剧制作项目”,加快上市公司主业发展,上市公司决定“超高清制作及媒资管理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再使用募集资金,后续将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自筹资金解决,并不再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二)调整及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1 影视剧制作项目 261256.00 173398.96 71109.07超高清制作及媒资管理平
2 10384.46 9692.00 -台建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36909.04 36909.04 -
合 计 308549.50 220000.00 71109.07
三、上市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核查意见
司根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合理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调整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及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华策影视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及各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策影视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核查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柳柏桦 裘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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