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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穿仓 透支交易 强行平仓
【说明】本案例依据的判决为二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9日,被告沈某某与原告上海朗高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高期货)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沈某某2013年4月11日权益为170,419.03元,风险率为109.72%,12日权益为173,119.03元,风险率为108.18%,15日权益为70,819.03元,风险率为316.34%,16日权益为-73,480.97元,风险率为999999.99%,17日权益为-73,582.88元,风险率为0%。4月15日、16日,朗高期货对沈某某期货账户的期货合约Ag1306强行平仓,因该合约于该日开盘即跌停,未能成交。17日,朗高期货对沈某某强行平仓成功。
一审法院判决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审查客户是否透支交易,沈某某于4月15开始出现持仓透支。当沈某某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时,朗高期货已经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出现持仓透支后,沈某某对合约Ag1306的走势判断失误,出于投机性考虑,仍未采取追加保证金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最终造成了穿仓损失,对穿仓的发生具有过错。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为维护自身资金安全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出现持仓透支时,朗高期货采取了强行平仓措施,但因合约Ag1306连续两日开盘即跌停未能成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沈某某承担。沈某某认为因朗高期货未及时强行平仓导致穿仓,损失应由朗高期货自负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告朗高期货对穿仓没有过错,原告有权向被告沈某某追偿。判令沈某某赔偿朗高期货损失73,582.8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审被告沈某某提出上诉称:4月11日、12日,其期货账户风险率已达100%,朗高期货应当强行平仓,其穿仓原因系朗高期货对交易风险失控的不作为所致,穿仓前其风险率已经超过100%,朗高期货未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朗高期货承担,请求法院改判,驳回被朗高期货诉讼请求。
原审原告朗高期货辩称:4月16日强行平仓符合合同约定,强行平仓损失应由上诉人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书编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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